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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前,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打印遺囑並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打印遺囑便成為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打印遺囑的形式確實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更多地尊重了當事人遺囑自願的原則。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訂立打印遺囑時,一定要注重其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繼承人的拚音怎麽寫 繼承人證明格式怎麽寫

今天我們通過檢索的部分案例了解下,打印遺囑大都是什麽原因被判定無效。

案例1:崔某1與崔某4等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摘要:打印遺囑落款處沒有見證人簽字確認,並且,打印遺囑的見證人為繼承的利害關係人,不符合法律關於遺囑見證人的要求。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京03民終5742號

裁判日期:2021.05.28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崔某1提交的書麵遺囑內容為打印文本,落款處雖有崔某5與吳某簽名的字樣,但沒有見證人簽字。同時,崔某1提交了視頻光盤,但其主張的視頻的四個在場的見證人中,崔某1、崔某4、崔某3三人為繼承人,張某當時為崔某4的女友現為其配偶,係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按照法律規定,均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遺囑的有效,是指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素,遺囑的形式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且遺囑見證人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本案中,崔某1提交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和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標準,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崔某1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崔某1的上訴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張某1與張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摘要:見證人未能見證遺囑訂立、打印的全部過程,不能保證遺囑係遺囑人簽字、打印。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京02民終7230號

裁判日期:2021.05.31

本案中,劉某的遺囑未有兩名或以上的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見證人亦未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且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劉某不會寫字,故該遺囑中劉某簽名的真實存疑。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認為該遺囑應屬無效。故在本案不存在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應當考慮法定繼承的方式對遺產進行分割。張某1雖主張劉某2、劉某1存在爭奪張某5遺產的行為,以及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劉某的行為,應當少分遺產或喪失繼承權,但上述事實均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均不予采信。雖然劉某2、劉某1對於張某5遺留的房產存在部分無權處分的情形,但考慮到劉某2、劉某1在上述房屋中所占份額較大,且在本案中均以劉某2、劉某1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的形式予以分割,故張某1據此要求劉某2與劉某1喪失對該房屋的繼承權缺乏相應依據。

案例3.朱某1等與朱某2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摘要:關於遺囑由誰打印的陳述不一,並且見證人未能見證打印遺囑的整個形成過程、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均未在簽名後注明年、月、日。

審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21)京02民終3598號

裁判日期: 2021.04.27

本案中,對於涉案房屋的分配,共有兩份朱啟仁自書遺囑、一份朱啟仁打印遺囑。從形式來看,朱某1在二審中提交的落款日期為2012年7月28日的遺囑與朱某2在一審中提交的落款日期為2012年8月8日的遺囑,均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因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則以在後的2012年8月8日的遺囑為準,2012年7月28日的遺囑應屬無效。董某、朱某3、朱某1均認可2012年8月8日遺囑的真實,雖甄某對該遺囑提出質疑,但並未提交足以推翻該遺囑的反證,故本院對2012年8月8日的遺囑真實予以確認。朱某1提交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12月26日的打印遺囑,日期雖在上述自書遺囑之後,但各方當事人對該打印遺囑由誰打印而成陳述不一,兩位見證人雖然見證了朱啟仁簽名字、按手印的過程,但未見證該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該遺囑上標注的日期係打印而成,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均未在簽名後注明年、月、日,且據見證人陳述,其兩人係於2016年12月28日見證簽字,與打印遺囑標注的日期非同一天。綜上,朱某1提交的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對朱某1提交的打印遺囑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根據前述確認有效的朱啟仁2012年8月8日的自書遺囑,對涉案房屋中屬朱啟仁遺產的部分所做分配並無不當。

案例4.任某3等與任某4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20)京0102民初4948號

裁判日期: 2021.04.26

摘要:以夫妻雙方名義訂立遺囑,其中一方未簽字確認,打印遺囑部分無效。

從形式上來看,該證明的內容均為打印,且有任某5的簽名,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簽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該證明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為打印遺囑。該遺囑雖係任某5、尹某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但尹某1未簽名,故涉及處理尹某1財產的部分無效。

案例5.張某2等與張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21)京02民終4816號

裁判日期: 2021.04.25

摘要:一是,見證人關於遺囑是否由遺囑人親自打印的陳述不一,不能證明見證人見證了打印遺囑的全部製作過程;二是,遺囑人、見證人未能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都簽字。

首先,關於案涉遺囑是否屬於自書遺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本案中,案涉遺囑以打印方式訂立,不屬於自書遺囑。退一步說,即使案涉遺囑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而適用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案涉遺囑仍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第一,張某1、張某2雖提供證據證明被繼承人張某9熟練掌握漢語拚音,但並未對其能夠自行打印遺囑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第二,張某1、張某2提交的視頻證據不能直觀反映案涉遺囑係張某9本人打印;第三,對比張某1、張某2所提交的2020年5月18日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中案涉遺囑見證人朱某1、餘某1的陳述及2021年3月24日朱某1、餘某1出具的證人證言,兩位遺囑見證人對於是否完整見證張某9自行用電腦打字撰寫遺囑並親自將遺囑打印出來的全部過程的陳述存在差異,兩位遺囑見證人在本次庭審中對其見證案涉遺囑的完整製作過程的陳述,本院難以采信。故,本院認為案涉遺囑尚不能確定是否係被繼承人張某9全程製作,該份遺囑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綜合上述緣由,本院對於張某1、張某2稱案涉遺囑係張某9自書遺囑的主張,難以采信。其次,關於案涉遺囑是否屬於代書遺囑或打印遺囑的問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遺囑係打印,且遺囑人和見證人未在每一頁簽名並注明年、月、日,該遺囑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案涉遺囑為無效遺囑,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案例6.唐某與柯某2等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21)京01民終2266號

裁判日期: 2021.03.24

摘要:打印遺囑非遺囑人自己打印

唐某主張本案為贈與法律關係,但贈與屬於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唐某提供的說明中僅有柯某3自己的簽字,且根據說明中“還有我蜀味苑餐廳營業執照及經營權。和我名下的房產收益無條件的交由唐某繼承”、“以此形式對她以後的生活有個交代”,以及第二份說明中“我全部的也就隻有這些了,我走了你要是生活上有困難或者問題你就找強飛或者強燕幫你好了…”等內容,以上兩份說明的內容顯然應屬於遺囑質。由於兩份說明均為打印字跡,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求,訴訟中,唐某亦未提交以上說明文件確屬於立遺囑人親自打印製作的證據,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並無不當。

案例7.王某1與王某6等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21)京02民終2952號

裁判日期: 2021.03.26

本案中,從王某訂立遺囑的形式來看,應屬於打印遺囑。從時間來看,該遺囑的訂立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涉及的遺產尚未處理完畢。現各方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依據上述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有關打印遺囑的規定,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具體本案來看,打印遺囑全文共一頁,內容完整,且落款處有兩名見證人及立遺囑人王某的簽字並注明日期,故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現王某1對打印遺囑不予認可,但並未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其主張遺囑中不動產權證號有誤,但綜合遺囑的全文來看,遺囑中所涉房屋即為本案訴爭房屋,故本院對其該項理由不予采信。綜合本案的視頻錄像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打印遺囑係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要件,應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依據該遺囑對涉案房屋予以分割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此外,關於王某1主張在本案中應一並分割王某的其他財產一節,本院認為,本案係遺囑繼承糾紛,且王某1並未就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若各方對王某其他財產的繼承問題存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通過總結以上案例,大家就清楚我們製作打印遺囑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打印遺囑需遺囑人自己製作、打印、簽字;

2. 打印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3.見證人需要全程參與。打印遺囑實際上是通過兩個步驟完成的,一是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二是在打印機上將遺囑打印出來,這就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這兩個步驟。

4. 打印遺囑需遺囑人、見證人簽字確認,注明年、月、日。如果打印遺囑涉及多頁,需遺囑人、見證人每頁都簽字。

當然,除了滿足以上形式要件外,還需要符合其他的一些法律規定: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人應當在身體健康、意識清晰時立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附: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文章发布:2025-07-04 17: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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